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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銮的天网恢恢

陈兴銮的天网恢恢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10年8月6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对东营市盐务局原副局长李梅花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梅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被告人李梅花,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籍贯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 系山东省东营市盐务局副局长,兼任东营区盐务局局长、东营城区盐业公司经理,党组书记。

李梅花简历

李梅花,陈兴銮情妇,汉族,大学学历,1988年1月入党,1981年11月参加工作,东营区盐务局局长、盐业公司经理、党组书记。她所实施的碘盐送销法被全省推广。在她的努力下,区盐务局连续三年被省、市盐务局评为“先进单位”;2003年,上交税金204万元。她在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被山东省盐务局评为“先进工作者”。2002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被东营区委、区政府荣记“三等功”。2003年她被东营区文明委授予全区“十佳文明”市民称号。2004年5月,被东营区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1964年12月生,东营市广饶县丁庄人。

1981年11月参加工作。

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历任东营区盐务局财务科长,东营区盐务局副局长、公司副经理,东营区盐务局局长、经理、党组书记。

现任东营市盐务局副局长、市公司副经理,东营区盐务局局长、公司经理、党组书记。 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 一审判死刑

29日,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日照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审判决陈兴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日照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自 1999年夏至2008年7、8月份间,陈兴銮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89个单位或个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87万余元;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98.37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至一审审结仍未能归还 。

法院认定,陈兴銮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死刑判决后,罪犯如果不服判决,还可在10天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宣判后,陈兴銮当庭未表示上诉。

2010年12月17日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已作出二审判决,鉴于被告人陈兴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判决结果由一审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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