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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职员待遇是什么

六级职员待遇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六级职员待遇是什么

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中的“处级副职”现称为“六级职员”。(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保障公务员基本生活的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的制度、政策和标准。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职级)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职务(职级)工资主要反映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每个职务(职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则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共设27个级别,每个职务(职级)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个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职级)、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此外,对于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消防救援干部等公务员,实行了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基本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2)津贴:津贴是对公务员在特定环境下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支出给予的适当补偿。公务员的津贴分为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两大类。地区津贴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的差异,国家对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级管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体现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是对公务员在中差艰苦边远环境下工作生活的补偿,国家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行统一管理。根据艰苦边远程度的不同,津贴分为六个类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各类地区津贴标准适当拉开差距。自2006年起,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为推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外,对于在苦、脏、累、险、特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根据岗位性质以及工作条件确定岗位津贴,离开岗位时,相应的岗位津贴即行取消。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该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