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管理条例2024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各类校外培训活动及其相关机构、人员和课程管理。
第三条 校外培训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性的校外培训活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合法的财产;
- 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 有符合条件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
-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招生情况、课程设置、教师资质等基本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或扩大培训规模。如需变更,应提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师资管理
第十条 校外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学科课程标准,不得提前教学进度、强化应试训练。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质。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或组织、推荐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四章 收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不得挪用培训费用。
第五章 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培训环境,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加强对学生日常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对守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失信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违反国家规定组织考试的;
- 教学内容和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
- 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校外培训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框架,并非实际颁布的官方文件。具体条款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